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推动电影事业繁荣发展、促进文旅深度融合的重要批示,乐山市人民政府与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经过广泛沟通交流,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共赢发展”的原则,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起草了《乐山市人民政府 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大家踊跃提出宝贵意见。相关修改意见请反馈至乐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传媒与网络视听管理科。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13881344303,邮箱:610504751@qq.com。
本意见征集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
附件:《乐山市人民政府 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征求意见稿)》
附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 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广泛的沟通交流,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共赢发展”为核心原则的前提下,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一、双方概况
乐山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人文历史悠久、自然风光秀美、文化遗存丰富,承载着“建设国际旅游城市,打造享誉全球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的使命任务,拥有峨眉山、乐山大佛、东风堰三大世界级遗产,亿年峨眉、千年大佛、百年沫若交相辉映,名山、名佛、名城、名人“四位一体”,素有“天下山水之观在蜀,蜀之胜曰嘉州”的美誉。2024年全市接待国内游客突破1亿人次、实现旅游收入超1300亿元,旅游经济总量位居四川地级市第1位,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指数排名全省第5位。
峨眉电影集团是六大国有电影集团之一、西南地区最大的影视产业集团,以影视产品的创作、拍摄、发行、放映、播出业务为依托组建而成的。按照“创作为本、产业为基”发展思路,确定了“建设影视全产业链旗舰集团、搭建影视要素聚合平台、构建影视生态创新引擎”的战略目标、“作品强、产业强、竞争力强、驱动力强、创新力强”的战略思路、“内容为本、产业为基”的战略重点、“强峨影、惠员工”的基本定位,着力构建“创作拍摄、发行播映、影视技术、资产资本、峨影文化”五大业务体系,成为振兴四川影视的排头兵,跻身国有电影集团第一方阵。
截至目前共摄制故事片400余部,电视连续剧3000余集,其中80多部影片获国内外各种奖项100余次:电影《红衣少女》《焦裕禄》《被告山杠爷》《鸦片战争》皆荣获当年“金鸡”“百花”“华表”奖,8部影片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14部影片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近年来,集团积极参与市场运作,坚持精品战略,提升原创能力,创新制片思路,探索多种制片生产方式,创作60余部影视作品,其中20余部影片获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内外各种奖项60余次。
二、合作宗旨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托乐山丰富的自然文化资源和峨影集团的影视创作优势,共同打造一批具有巴蜀特色、中国气派的精品力作,讲好乐山故事、四川故事、中国故事。
(二)推动文旅深度融合与产业协同发展。以影视创作为纽带,挖掘乐山历史文化、山水人文、民族风情等资源潜力,通过影视作品传播推广乐山文旅品牌,助力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和巴蜀文化旅游走廊重要节点。
(三)共建影视创作与人才培养高地。支持峨影集团在乐山设立创作拍摄基地、取景拍摄和举办影视文化活动,共同培育本土影视人才,推动影视艺术与地方文化创新融合,增强区域文化软实力。
(四)强化资源整合与平台共建。发挥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双重作用,共同打造影视文旅重点项目,推动影视产业链与旅游、文创、科技等业态联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五)服务国家与区域发展战略。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等重大部署,通过影视文化交流提升乐山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共同为四川文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三、合作内容
(一)影视精品创制方面。双方共同构建影视精品创作合作机制,加强在影视创作及影视发行、放映领域的合作,共同策划、组织、实施影视作品创制工作,打造文化和历史相关题材“双效”统一的影视精品力作。甲方发挥文旅资源、历史文化传承的优势,提供丰富的影视题材。乙方发挥优秀影视作品创制的历史积淀和优经验、丰富IP沉淀的资源优势,共同推进重大项目合作和影视品牌建设,孵化优秀影视IP,推广优秀影视作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数字文化创新合作。双方围绕文化数字化呈现和价值转化,充分发挥乙方在“文化+科技”方面人工智能应用、数字内容生产和文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优势,以及在影视IP资源整合和影旅联动方面的经验。结合甲方工作实际和需求,共同打造数字化内容与场景,运营数字文旅项目,开发相关文化数字资产,推动数字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文化空间运营合作。双方加强文化空间运营合作,围绕打造新时代文化地标、高质量运营一批公共文化新空间,共同推动文化内容与场景共建共创共享,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打造空间运营示范样板。充分发挥乙方造节策展、文创开发、研学策划等优势,以及甲方在影视园区运营和影旅业务融合中的资源优势和实践经验,共同为合作项目下的公共文化空间提供运营管理支持。双方共建“1+1+N”机制,以产业化思路、市场化手段进行文化空间IP资源的挖掘和打造,推动一体化运营模式复制推广,共同打造文化空间运营新标杆。
(四)文旅深度融合合作
双方致力于文旅资源整合和业态培育,推进文旅深度融合发展。乙方充分发挥在主题游径规划编制、建设落地、数字化应用中的引领作用和先发优势,甲方充分发挥影视文旅地标、四川地方特色IP等文旅资源优势。双方共同谋划打造数字文娱、沉浸式游览等特色文旅创新项目,共同打造城市文旅标识,在影视游、休闲游、主题游、研学游等方面深度嫁接,深化文化交流,以文化赋能文旅业态发展。
(五)精品微短剧合作
双方依托乐山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自然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城市IP,推动“微短剧+文旅”融合创新。乙方发挥影视制作、平台宣发、IP运营等优势,甲方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场景资源、本地协调与宣传联动,共同打造一批具有乐山特色、市场传播力强、观众认可度高的精品微短剧。同时推动剧中场景实景化、IP化运营,适时开发周边文创产品,延伸产业链条,实现内容创作与文旅消费双向赋能,构建“拍得出彩、传得广泛、游得起来”的共赢可持续发展模式。
(六)大型演艺演出活动合作
双方围绕“演艺+旅游”融合目标,共同打造符合乐山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首批对外开放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特色的演艺演出品牌。乙方负责演出内容策划、艺人统筹、制作执行与全国宣发,甲方负责场地协调、政策保障、本地资源联动与文旅场景嫁接。推动演出经济与景区、商圈、夜间消费联动发展,利用票根可享景区门票折扣、指定餐饮满减、特色文创产品优惠等权益,形成“观演+出游”消费闭环。推动实现从单一演出消费向综合文旅消费转型升级,助力城市文旅品牌价值提升。
四、合作方式
双方建立合作机制,定期沟通会商,切实推动合作项目落地落实。针对拟联合创制的影视项目,建立项目筹备工作组,双方各自明确项目联系人,启动前期筹划和准备工作。针对大型演艺演出活动项目,双方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演出规划、安全预案、交通疏导及服务保障,依托大数据分析观演人群画像,精准匹配乐山文旅资源,定制差异化旅游线路与消费激励政策。
本协议为战略框架协议,具体项目由双方各自指派或授权委托的单位执行,具体项目合作条款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与各项具体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准。在具体业务合作协议签署并生效之前,本协议不构成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实质性义务或承诺。
五、保密条款
(一)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以及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合作项目信息、秘密或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
(二)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当维护各方声誉,不得损害对方的形象和声誉。
(三)本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长期。
七、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或单项协议予以明确。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本协议范围内,甲乙双方若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除本协议第四条保密条款规定外,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宜涉及招标、采购、审批、决策等程序的,应依法依规实施”有关内容。
(五)本协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