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信件标题: | 马边县梅林镇二坪村1组村民低保被取消 | 信件编号: | 3079884 |
|---|---|---|---|
| 信访形式: | 心连心信箱 | 写信时间: | 2025-12-26 |
| 内容分类: | 求助 | 回复时间: | 2025-10-23 |
| 信件内容: |
反映人是马边县梅林镇二坪村1组的村民,反映现低保被取消,对此不认可称自己条件困难,望告知为何取消自己的低保。
信件回复内容
梅林镇回复:
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需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经核实 ,反映人已于2024年重新组建家庭,与原来低保家庭已分户生活,故您不属于原来低保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员,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且您的家庭收入远高于低保申请要求,故您也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