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印发《峨眉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峨眉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峨眉山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三条 在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所发生的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上述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
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林业局或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五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对非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七)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家禽家畜、林木、农作物和建(构)筑物等财产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林业局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确定。
落实补偿时,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
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业务。鼓励林区群众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十至五级伤残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8倍,其中,十级伤残的为3倍,九级伤残的为4倍,八级伤残的为5倍,七级伤残的为6倍,六级伤残的为7倍,五级伤残的为8倍。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四至一级伤残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12倍,其中,四级伤残的为9倍,三级伤残的为10倍,二级伤残的为11倍,一级伤残的为12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参考现行《峨眉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计算,在全部损失的50%的限额内给予补偿。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在全部损失的30%的限额内给予补偿。
(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损失部分参考现行《峨眉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房屋重置补偿标准、装修装饰补偿标准、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计算,在全部损失的50%的限额内给予补偿。
(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九条 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备,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
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经受理机关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受理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电话、视频方式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申请补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补偿申请表
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野生动物名称、致害地点、时间、受损情况等;补偿请求事项。
(二)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被损害财产具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提交,也可在政府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前进行补充,涉及医疗救治的,负责核实的机关可依法查阅和调取相关医疗记录,救治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工作,并于完成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调查核实存在技术困难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请求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改局等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另选其他工作人员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补偿申请,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部分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修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组织公示,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并继续办理补偿事宜。
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最终确定的调查情况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局申请复核。市林业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复核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现场调查情况报告、相关情况佐证材料和初步定损意见等材料提交市林业局。
市林业局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经审核认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林业局独立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有困难的,可以视情况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或召开专家会研究讨论。
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林业局委托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鉴定费用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十四条 市林业局提交的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并拨付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的主管部门为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单位)为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各部门(单位)相应职责如下:
市纪委监委:负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依法监督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发改局:负责在调查核实存在技术困难时与相关部门共同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对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进行临时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损害农作物以及损害家畜、家禽等受损财产的价格评估认定,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伤情认定,并协调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助。
市林业局:负责补偿案件的受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个案进行核实、认定,协调相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评估,提出补偿资金拨付意见和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等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核实、公示、提交资料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林场、矿山等管理运营主体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管理运营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的调查、核实、补偿工作。
第十八条 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市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生态搬迁等,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建立长效机制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涉及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峨眉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表
2.峨眉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情况现场调查笔录
3.峨眉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4.峨眉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认定表
附件1
峨眉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表
损失发生地点 | 损失类型 (£中划√) | £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 | ||||
受 理 单 位 | 受理时间 | |||||
申 请 人 | 个人申请 | |||||
受害人姓名 | 性 别 | 年龄 | 岁 | |||
身份证号码 | 电 话 | |||||
住 址 | ||||||
代理人姓名 | 性 别 | 年龄 | 岁 | |||
身份证号码 | 电 话 | |||||
住 址 | ||||||
社会组织申请 | ||||||
社会组织 名称 | 负责人/法人姓名 | 电话 | ||||
地址 | 社会信用 代码 | |||||
委托人姓名 | 职务 | 电话 | ||||
具 体 损 失 情 况 | ||||||
补偿 请求 事项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受理 单位 意见 | 受理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受理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 | 个人申请:身份证、治疗费用票据、入出院证明、费用结算单;可证明对被损害财产具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等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及其它可证明存在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图片、影像等。 社会组织申请: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 |||||
附件2
峨眉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情况现场调查笔录
损失类型: 调查地点: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调查人:姓名: 单位:
姓名: 单位:
有关当事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住址:
见证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住址:
调查情况:
调查人(签名):
有关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附件3
峨眉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人身伤害)
受害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详细地址和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代理人姓名 | 与受害人 关系 | 电话 | |||||
详细地址 | 身份证号 | ||||||
发生过程 | |||||||
受伤害情况 | |||||||
受害人误工 情况 | 误工时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 | 误工损失 (元) | ||||
医疗救治 情况 | 住院时间 | 医院名称 | |||||
治疗结果 | 认定的医疗救治费用差额 | ||||||
伤残等级 鉴定 | 是否部分或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 | 评残 鉴定 | |||||
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初步认定伤残补助标准 | |||||||
人身伤害 补偿意见 | |||||||
受害人或 代理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签章 | 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认定的医疗救治费用差额=医疗救治总费用-医保报销部分-工伤保险报销部分-应自费承担部分。
峨眉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财产损失)
受损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性别或单位性质 | 出生日期或 注册日期 | ||||||||
详细地址 | 身份证号或 社会信用代码 | |||||||||
代理人姓名 | 与受损人或单位关系 | 电话 | ||||||||
详细地址 | 身份证号 | |||||||||
致害动物名称 | ||||||||||
调查人签名 | 日期 | |||||||||
财产受损害 情况 | 损毁农作物、林木或林下作物 | 种类 | ||||||||
面积/数量 | ||||||||||
单价 | ||||||||||
小计 | ||||||||||
死亡禽畜 | 种类 | |||||||||
数量 | ||||||||||
单价 | ||||||||||
小计 | ||||||||||
其他财产受损情况 | ||||||||||
初步定损 | 损毁的作物市场价 (元) | 损毁的林木市场价(元) | ||||||||
死亡畜禽市场价 (元) | 其他财产受损价值(元) | |||||||||
财产损失总计(元) | ||||||||||
受损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章 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峨眉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认定表
№:峨野补认字 〔 〕号
补偿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
补偿认定时间 | |||
损失事实和 申请理由 | |||
乡镇(街道) 初步定损及 公示情况 | |||
相关单位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林业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