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乐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及其下属单位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林业园林局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在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及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网站上公开。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3.设立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务信息: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栏、办公楼内公示栏等。
4.其它形式公开政务信息:资料索取点等。
(三)编排方式
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页面地址,点击可查看详细内容。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官方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栏、办公楼内公示栏、资料获取点获得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一)市林业园林局及市林业园林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及办理时间
市林业园林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833-2446713
电子邮箱:2725851399@qq.com
通信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
邮政编码:614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公开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申请文书中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自然人身份证号、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以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可在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leshan.gov.cn/lsswszf/xxgkzl/zn.shtml)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复制有效),向我局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市林业园林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受理流程

(四)申请的处理
1.形式和格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和格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属性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 林业概况 | 林业简介 | 简介乐山情况、林业情况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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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 人事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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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介绍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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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属单位概况 |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 |||||||||
| 行业资讯 | 新闻资讯 | 全市林业工作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办公室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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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指南 | 林业行政办理事项流程 | 审批科 | ||||||||
| 信息公开年报 | 年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 办公室 | ||||||||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 | 计财科 | ||||||||
| 依申请公开 | 依法申请公开流程 | 审批科 | ||||||||
| 办事指南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 病虫站 | |||||||||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病虫站 | |||||||||
|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病虫站 | |||||||||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病虫站 | |||||||||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病虫站 | |||||||||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病虫站 | |||||||||
|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 病虫站 | |||||||||
| 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病虫站 | |||||||||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 造林科 | |||||||||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防火站 | |||||||||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防火站 |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防火站 | |||||||||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退耕办 | |||||||||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防火站 | |||||||||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防火站 | |||||||||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防火站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 防火站 | |||||||||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防火站 | |||||||||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 造林科 | |||||||||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 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 防火站 | |||||||||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病虫站 | |||||||||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病虫站 | |||||||||
|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 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资源科 | |||||||||
| 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种苗站 | |||||||||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了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防火站 | |||||||||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病虫站 | |||||||||
| 行政强制 | 证据物品扣押 | 森林公安局 | ||||||||
|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 造林科 | |||||||||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野保科 | |||||||||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 野保科 | |||||||||
| 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 | 资源科 | |||||||||
| 强行带离现场 | 森林公安局 | |||||||||
| 代为补种树木 | 资源科 | |||||||||
| 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 资源科 | |||||||||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资源科 | |||||||||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资源科 | |||||||||
| 留置盘问 | 森林公安局 | |||||||||
|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 野保科 | |||||||||
| 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 野保科 | |||||||||
|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 野保科 | |||||||||
| 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 野保科 | |||||||||
|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资源科 | |||||||||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种苗站 | |||||||||
| 强制传唤 | 森林公安局 | |||||||||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野保科 | |||||||||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 资源科 | |||||||||
| 扣留所运输的木材 | 资源科 | |||||||||
|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 资源科 | |||||||||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病虫站 | |||||||||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资源科 | |||||||||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资源科 | ||||||||
|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野保科 | |||||||||
| 出省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病虫站 | |||||||||
| 普通林木苗木生产经营许可新办 | 种苗站 |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办 | 种苗站 | |||||||||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资源科 | |||||||||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野保科 |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 种苗站 |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种苗站 | |||||||||
| 普通林木种籽生产经营许可新办 | 种苗站 | |||||||||
|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野保科 | |||||||||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野保科 |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资源科 | |||||||||
|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资源科 | |||||||||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资源科 | |||||||||
| 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审批 | 资源科 | |||||||||
| 行政检查 |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 森林公安局 | ||||||||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 森林公安局 | |||||||||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森林公安局 | |||||||||
|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 森林公安局 | |||||||||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病虫站 | |||||||||
| 森林防火检查 | 防火站 | |||||||||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种苗站 | |||||||||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野保科 | |||||||||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种苗站 | |||||||||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种苗站 | |||||||||
| 木材运输检查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 行政给付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计财科 | ||||||||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计财科 | |||||||||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计财科 | |||||||||
| 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 计财科 | |||||||||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病虫站 | ||||||||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病虫站 | |||||||||
|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 森林公安局 | |||||||||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资源科 | |||||||||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种苗站 | |||||||||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防火站 | |||||||||
| 其他行政权力 | 野生动物救护繁育 | 野保科 | ||||||||
|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 种苗站 | |||||||||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防火站 | |||||||||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 | 资源科 | |||||||||
|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 病虫站 | |||||||||
| 互动回应 | 局长信箱 |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程序性告知或政策类解释 |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定场所和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力量;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合法。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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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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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内容中有需要保密的由申请者注明;(原件3份)(当事人可以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 |
原件3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
2 |
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
3 |
申请单位社会信用代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
4 |
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一窗受理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5个工作日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林业局审批窗口:2427362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大厅:
乐山市林业局
(三)投诉电话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乐山市林业局:2446713
十一、注意事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资质的单位。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9年3月27日)第十六条:“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申请条件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 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具有必要的猎捕人员及相应的技能。
四、申报材料
|
1 |
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猎捕目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执行猎捕人;持枪猎捕的,提供持枪证复印 件
|
原件3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三条 |
|
2 |
属于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性质需同意猎捕野生动物的证明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5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
3 |
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地野生动物资源状况证明,以及审核意见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5号第四次修正)第六条,十七条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勘验5日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林业局审批窗口:2427362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大厅: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4年9月24日)第二十八条:“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国(边)境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运输野生动物不得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和起止地点。活体野生动物的运输及装货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参加国际公约的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资格;
(二)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合法。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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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
1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或猎捕证原件和复印件 |
原件3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
2 |
说明运输发货单位(个人)、收货单位(个人)、运输起讫地、途经地,运输种类和数量、运输时间等的申请报告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
3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本事项为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 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林业局审批窗口:2427362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大厅:
乐山市林业局
(三)投诉电话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乐山市林业局:2446713
十一、注意事项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设立林业主管部门的县级区域申请主要林木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林木种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期满换证(期满六个月前)的企业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2015年主席令35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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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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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 |
原件3份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
|
2 |
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
|
3 |
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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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由上级林业部门审批的还需补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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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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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5个工作日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林业局审批窗口:2427362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大厅:
乐山市林业局:
(三)投诉电话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乐山市林业局:2446713
十一、注意事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它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地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长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四川省林业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贯彻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三.(一)严格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下建设项目的临时占用林地;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级行政界限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Ⅱ级保护林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公益林地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其它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国家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国有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度)》(川府发〔2015〕26号);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展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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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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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或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并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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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地单位的资源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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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它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
4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
5 |
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的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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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5个工作日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八、审批决定证件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意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林业局审批窗口:2427362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大厅:
乐山市林业局
(三)投诉电话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乐山市林业局:2446713
十一、注意事项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企业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4号,2004年7月26日)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三)《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第二十三条 从省外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从省内调出时,调出单位应当根据外省调入单位的检疫要求,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第二十五条:“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都必须取得由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第二十六条“植物检疫机构应按照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一)在无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确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申请条件
(一)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二)调运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三)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不带检疫对象;经检疫检验、除害处理合格的。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
1 |
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及区、县办理的植物检疫证(省内)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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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产地检疫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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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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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本事项为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林业局审批窗口:2427362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大厅:
乐山市林业局
(三)投诉电话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乐山市林业局:2446713
十一、注意事项
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 :林区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经营、加工木竹材的单位和个人或以木竹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四)《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厂,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厂,允许加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采伐的林木,以及从人工林采伐的林木和天然林保护范围外合法购进的木材。
三、申请条件
1.有合法的木竹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本地区木竹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 3.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4.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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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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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申请书和申请表内容中有需要保密的由申请者注明;(原件3份)(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 |
原件3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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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料来源说明。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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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应提交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单位完成的商品林资源可行 性研究报告。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0号) |
|
4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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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房屋使用证明。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0号)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5个工作日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木材经营加工许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林业局审批窗口:2427362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大厅:
乐山市林业局
(三)投诉电话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乐山市林业局:2446713
十一、注意事项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需进入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外国人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通过,2017年1月1月日施行)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外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和拍摄活动不应危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环境;符合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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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通过,2017年1月1月日施行)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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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考察计划、日程安排等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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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5个工作日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批准文件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林业局审批窗口:2427362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大厅: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三、申请条件
(一)单位和中国公民需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
(二)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危害国家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严守国家自然资源机密、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的。
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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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动单位或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的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科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申请报告。 |
原件3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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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 |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5个工作日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批准文件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林业局审批窗口:2427362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大厅:
市林业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
主体责任 |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市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市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市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市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市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职责边界 |
安全生产责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在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林木采伐、林区建设等作业生产中的安全管理。 环保职责: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涉及林业的相关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推进大规模绿化全市行动。 3.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组织划定并管控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拟定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4.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平台。 5.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林业土壤环境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6.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7.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负责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综合治理。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8.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9.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管理 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涉及林业生态保护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10.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推进林业绿色 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宣传教育,推动林业生态保护公益诉讼。 11.负责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林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工作。 |
表2-14
|
序 号 |
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5
|
序 号 |
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6
|
序 号 |
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7
|
序 号 |
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8
|
序 号 |
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9
|
序 号 |
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20
|
序 号 |
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21
|
序 号 |
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22
|
序 号 |
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23
|
序 号 |
1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24
|
序 号 |
1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25
|
序 号 |
1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26
|
序 号 |
1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27
|
序 号 |
1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28
|
序 号 |
1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29
|
序 号 |
1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30
|
序 号 |
1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31
|
序 号 |
1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32
|
序 号 |
1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33
|
序 号 |
2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驯养繁殖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24
|
序 号 |
2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35
|
序 号 |
2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36
|
序 号 |
2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37
|
序 号 |
2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38
|
序 号 |
2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39
|
序 号 |
2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40
|
序 号 |
2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41
|
序 号 |
2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拒绝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42
|
序 号 |
2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43
|
序 号 |
3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44
|
序 号 |
3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45
|
序 号 |
3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46
|
序 号 |
3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47
|
序 号 |
3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48
|
序 号 |
3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49
|
序 号 |
3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非法侵占、破坏湿地和湿地资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50
|
序 号 |
3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51
|
序 号 |
3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52
|
序 号 |
3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53
|
序 号 |
4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54
|
序 号 |
4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55
|
序 号 |
4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56
|
序 号 |
4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57
|
序 号 |
4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58
|
序 号 |
4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59
|
序 号 |
4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60
|
序 号 |
4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61
|
序 号 |
4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62
|
序 号 |
4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63
|
序 号 |
5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64
|
序 号 |
5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65
|
序 号 |
5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66
|
序 号 |
5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67
|
序 号 |
5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68
|
序 号 |
5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69
|
序 号 |
5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70
|
序 号 |
5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71
|
序 号 |
5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72
|
序 号 |
5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73
|
序 号 |
6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74
|
序 号 |
6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75
|
序 号 |
6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退耕还林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76
|
序 号 |
6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77
|
序 号 |
6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78
|
序 号 |
6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79
|
序 号 |
6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80
|
序 号 |
6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81
|
序 号 |
6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82
|
序 号 |
6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83
|
序 号 |
7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84
|
序 号 |
7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85
|
序 号 |
7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86
|
序 号 |
7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87
|
序 号 |
7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88
|
序 号 |
7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89
|
序 号 |
7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90
|
序 号 |
7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91
|
序 号 |
7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92
|
序 号 |
7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93
|
序 号 |
8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94
|
序 号 |
8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95
|
序 号 |
8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96
|
序 号 |
8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97
|
序 号 |
8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98
|
序 号 |
8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99
|
序 号 |
8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00
|
序 号 |
8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01
|
序 号 |
8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02
|
序 号 |
8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03
|
序 号 |
9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04
|
序 号 |
9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05
|
序 号 |
9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06
|
序 号 |
9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07
|
序 号 |
9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一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08
|
序 号 |
9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许可证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09
|
序 号 |
9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10
|
序 号 |
9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11
|
序 号 |
9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12
|
序 号 |
9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13
|
序 号 |
10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14
|
序 号 |
10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15
|
序 号 |
10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16
|
序 号 |
10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17
|
序 号 |
10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18
|
序 号 |
10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19
|
序 号 |
10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20
|
序 号 |
10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21
|
序 号 |
10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22
|
序 号 |
10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23
|
序 号 |
11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24
|
序 号 |
11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25
|
序 号 |
11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退耕还林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26
|
序 号 |
11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沙化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27
|
序 号 |
11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28
|
序 号 |
11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29
|
序 号 |
11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30
|
序 号 |
11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31
|
序 号 |
11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在责令期限内拒不补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绿化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32
|
序 号 |
11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33
|
序 号 |
12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34
|
序 号 |
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35
|
序 号 |
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36
|
序 号 |
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37
|
序 号 |
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38
|
序 号 |
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39
|
序 号 |
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40
|
序 号 |
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41
|
序 号 |
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42
|
序 号 |
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43
|
序 号 |
9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44
|
序 号 |
1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45
|
序 号 |
1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46
|
序 号 |
1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47
|
序 号 |
1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48
|
序 号 |
1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强制传唤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49
|
序 号 |
15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证据物品扣押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50
|
序 号 |
16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留置盘问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51
|
序 号 |
17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强行带离现场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52
|
序 号 |
18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53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
|
责任主体 |
绿化造林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54
|
序 号 |
20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责任主体 |
绿化造林科、林木种苗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55
|
序 号 |
21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代为补种树木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56
|
序 号 |
22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57
|
序 号 |
2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扣留所运输的木材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58
|
序 号 |
24 |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 称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59
|
序 号 |
1 |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 称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
责任主体 |
计划财务科、绿化造林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60
|
序 号 |
2 |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
|
责任主体 |
计划财务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61
|
序 号 |
3 |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
|
责任主体 |
计划财务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62
|
序 号 |
4 |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
责任主体 |
计划财务科、林木种苗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63
|
序 号 |
5 |
|
权利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 称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
责任主体 |
计划财务科、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64
|
序 号 |
1 |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65
|
序 号 |
2 |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66
|
序 号 |
3 |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67
|
序 号 |
4 |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 称 |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68
|
序 号 |
5 |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 称 |
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69
|
序 号 |
6 |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绿化造林科、林木种苗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70
|
序 号 |
7 |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 称 |
木材运输检查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71
|
序 号 |
8 |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
责任主体 |
绿化造林科、林木种苗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72
|
序 号 |
9 |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绿化造林科、林木种苗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73
|
序 号 |
10 |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
责任主体 |
绿化造林科、林木种苗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74
|
序 号 |
11 |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集贸市场以为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75
|
序 号 |
12 |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 称 |
森林防火检查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护林防火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76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政工科、森林病虫防治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77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政工科、森林病虫防治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78
|
序 号 |
3 |
|
权利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政工科、护林防火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79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政工科、森林公安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80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责任主体 |
政工科、林木种苗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81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责任主体 |
政工科、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82
|
序 号 |
1 |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
|
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83
|
序 号 |
2 |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84
|
序 号 |
3 |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主体 |
森林公安局、护林防火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85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
|
责任主体 |
森林资源管理科、森林病虫防治站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86
|
序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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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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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野生动物救护繁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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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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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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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表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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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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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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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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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林木种苗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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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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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293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