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委机关各科室:
《乐山市国资国企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3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
乐山市国资国企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规范乐山国资国企中介机构聘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廉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及《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乐委办发〔2020〕10 号)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财政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办〔2019〕9号)《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指引》(乐市国资委预〔2018〕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前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为“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中介服务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服务(会计、审计、法律、保险、培训等)、券商(含承销商)、综合保障、招投标代理、资产评估、决策咨询、清产核资、工程咨询(含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评价、节能减耗评价、安全评价、设计、造价、监理、检测)等。
第四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职责和业务需要依法规范自行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中介机构聘用工作。
市国资委机关中介机构聘用工作由国资国企监督科牵头负责;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类别由相应的内设业务部门提起议案,经企业采购管理委员会把关并按流程审批后执行,由市国资委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聘用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成本与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聘用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其资质、服务质量与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中介机构受聘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
(二)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按规定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度检验;
(四)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市国资委通报;
(五)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经办人、实际控制人与聘用单位相关负责人、经办人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节;
(六)未被列入乐山国资国企中介机构聘用“黑榜”;
(七)根据中介服务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将其列入乐山国资国企中介机构聘用“黑榜”,1-3年内禁止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参与任何乐山市国资委和企业中介机构聘用工作:
(一)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不诚信行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三)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
(四)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较大损失,有不良记录的;
(五)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六)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和乐山市国资委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应当向选聘主体提供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印证材料或相关承诺书,并对所提供材料或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由中介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竞聘的,还需提供机构总公司(母公司)相关完整充分授权文件或其他法定权限证明文件。
第九条 选聘程序结束后,企业应当将选聘情况按要求统一在乐山市国资国企综合监管平台中介机构管理栏目上进行规范填写上报;市国资委可授权具备资质的服务平台协助进行管理。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十条 选聘中介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选聘。
第十一条 企业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聘用中介机构工作方案(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由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公平竞争性审查,经本企业监督机构或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其他国有产权代表人审查性备案后,报企业董事会或经授权的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事项情况,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相关经验、服务质量、时间等要求,以及服务费用参考价格、选聘方式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属于可预计、日常业务范畴的经常性项目,且中介服务质量均衡、价格透明的;
(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原因,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三)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10万元以下;
(二)经公开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三)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介服务项目之日起,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服务价格总额的;
(六)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10万元以下;
(二)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
(二)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的服务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重大变化、意外事件或者中介机构解约等情况,致使中介服务无法正常开展并且中介服务不可或缺,或者缺少后极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
(三)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或者经两次公开招标后只有同一家中介机构报名的,且在企业官网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等公示不低于三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
(四)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和完成时限、降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选聘中介机构的;
(五)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或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单一来源采购必须严格把控,列为市国资委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的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投标人比例不得低于1:3;经两次招标均不能达到该比例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改由其他方式选聘。
由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选聘程序的,不得增加选聘价格、数量以及降低服务品质等。
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选聘数量与谈判、磋商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的采购管理委员会牵头,组建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由其制定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并报经招标单位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企业应当进入服务平台,按照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场所进场规范交易。
(二)招标工作小组(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通过乐山市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也应按照前述公开招标方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合规进行资格预审并确定邀请名单,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报名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四)招标工作小组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采购管理委员会牵头,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单个服务项目或单笔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当按程序邀请外部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且外部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60%。
(七)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八)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九)招标单位审核《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招标工作小组通过乐山市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单位与中标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规范,依法合规执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单位的采购管理委员会牵头,成立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选聘工作小组,由其制定谈判文件,报选聘单位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谈判公告,确定谈判对象进行谈判。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名单。根据中介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及资格审查情况,确定不少于3家的中介机构进行谈判。
(四)选聘工作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中介机构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
(五)综合评价谈判结果,确定成交候选人。
(六)选聘工作小组形成《评审报告》并由小组成员全体签字确认。
(七)选聘单位审核《评审报告》,按企业决策程序确定成交中介机构。
(八)选聘工作小组通过乐山市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发布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选聘单位与成交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十)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选聘的,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中介机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的报名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竞争性磋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单位的采购管理委员会牵头,成立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选聘工作小组,由其制定磋商文件,报选聘单位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磋商公告,确定磋商对象进行磋商。
(三)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中介机构名单。根据中介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及资格审查情况,确定不少于3家的中介机构进行磋商。
(四)选聘工作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中介机构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中介机构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中介机构。
(五)确定成交中介机构。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中介机构后,由选聘工作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中介机构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选聘工作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分高低顺序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中介机构,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选聘工作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选聘工作小组根据《评审报告》,按企业决策程序确定成交中介机构。
(六)选聘工作小组通过乐山市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发布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七)选聘单位与成交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八)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选聘的,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中介机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报名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单一来源选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企业的采购管理委员会牵头,成立选聘工作小组,由其制定单一来源文件,提出选聘对象,报选聘单位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邀请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三)形成《评审报告》,选聘工作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四)选聘单位审核《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人。
(五)选聘工作小组通过乐山市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发布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选聘单位与成交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七)采用单一来源选聘方式进行选聘的,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中介机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文件的报名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的选聘报批程序,由各单位依照决策程序依法合规进行。但因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的,应当由选聘单位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按本办法选聘中介机构的,应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一)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按一定折让比例确定最高限价,报董事会或经授权的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二)将确定的最高限价编入选聘文件;
(三)确定中标或成交人的报价为中介服务价格。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服务质量,原则上不得将最低报价作为唯一选聘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机关选聘中介机构时,服务使用业务科室应在选聘方案中作出费用预算,交国资国企监督科审核把关并统一报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纳入预算管理。
由企业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选聘单位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受聘中介机构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中介机构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合同履行结束后;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中介机构服务合同一致;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中介机构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选聘单位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服务,但追加内容及合同金额超过10%的,全部追加部分应当重新开展选聘活动。
第四章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考核及运用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执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专业服务,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出具客观真实的业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乐山市国资委和企业应当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或评价考核标准,重点考虑中介机构自有产权、服务专业性、内部法律人员配备及法律把控能力、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保障措施、从业业绩等综合情况,对所聘用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作出评价考核。
第二十九条 按照“择优使用、客观评价、监督考核”的原则,乐山市国资委使用中介服务的业务科室,应在中介服务事项结束后三个月内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将评价结果反馈乐山市国资委国资国企监督科,企业每季度将评价结果(含下属分、子企业评价结果)报送乐山市国资委国资国企监督科,由其根据评价结果及实际调查情况综合考核。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和重大责任事件“一票否决”,视情况将其列入乐山国资国企中介机构聘用“黑榜”。
第三十条 各企业按要求定期在乐山市国资国企综合监管平台中介机构管理栏目上规范填报中介机构使用情况,乐山市国资委定期汇总企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考核结果,于当年度年末公布“黑榜”名单,在乐山国资委网站发布并在系统内公开通报。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要强化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考核结果的运用,进一步健全聘用中介机构“黑榜”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开展企业和机关服务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或市国资委国资国企监督科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流标、废标或终止本次选聘: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中介机构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中介机构不足三家的(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二)出现影响选聘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参选中介机构的报价均超过了选聘预算,选聘单位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选聘任务取消的。
流标、废标或终止本次选聘后,选聘单位应当将理由通知所有参选的中介机构;
流标、废标或终止本次选聘后,除选聘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选聘。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 ) 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人的,终止本次选聘活动,重新开展选聘活动;中标或者成交人拒绝与选聘单位签订合同的,选聘单位可以按照《评标(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二 )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人但尚未签订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人;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选聘活动。
( 三 ) 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人;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选聘活动。
( 四 ) 合同已经履行,给选聘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选聘当事人有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依规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暂停其中介服务。经查实的,可以对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入乐山国资国企中介机构聘用“黑榜”,一定年限内禁止其参与任何乐山国资国企中介机构聘用工作;
(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三)移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四)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取前款有关措施时,可以参考中介机构从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规避本办法的执行;严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打招呼、私下授意等方式事先内定中介机构;严禁使用列入乐山国资国企中介机构聘用“黑榜”的中介机构和列入“黑榜”的人员实际控制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三十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历。
第四十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评审、谈判、磋商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 企业评标(评审)内部专家的组成,应当充分体现内部监督制衡机制,不得全部从同一个部门或者同一个下属单位产生。不得聘请以下人员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亲属;
(二)选聘事项的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应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四)因招投标有关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二条 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应当宣布评标评审工作纪律。
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外界接触或联系。
第四十三条 中介机构选聘过程应当全程留痕,对评标评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所有选聘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并备查。
第四十四条 企业监督机构和经市国资委授权的产权代表人应将聘用中介机构事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提出处置建议意见。
第四十五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人员在中介机构聘用工作中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六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人员在选聘工作中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十七条 乐山市国资委将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纳入国资国企年度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国资监管违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市国资委和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聘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中介机构选聘应当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3个工作日内将中介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送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或经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产权代表人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市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工作的质疑,由相关接受中介服务的科室受理;
对市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工作的投诉、举报,由驻委纪检监察组受理;
对企业聘用工作的质疑,由本企业采购管理委员会受理;
对企业聘用工作的投诉、举报,由企业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市国资委国资国企监督科进行监督指导。
涉及企业中介机构聘用工作的质疑与投诉、举报其他相关事宜,参照《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至少”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机构选聘管理办法》(乐市国资产权〔2019〕30号)同时废止。
市国资委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对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构建相关中介机构聘用、管理、评价结果运用工作体系,优化流程设计。相关聘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报市国资委国资国企监督科备案。
第五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国资委国资国企监督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