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评价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入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预算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市级政府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市政府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市财政局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和市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鉴于当前我市市级国有企业监管的实际情况,由市国资委统一代市级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编制乐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第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办法;
(二)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办法;
(二)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编制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四)具体组织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
(五)参与组织和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市级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所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组织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三)配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组织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四)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第三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上年结余,经市政府批准可由市财政局统筹用于本年度需要安排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市级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级政府补助等收入。具体包括: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税后利润;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和股息;市级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和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上级政府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定事项或“一事一议”要求企业上缴的收入。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税后利润,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
(二)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收取;
(三)市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
(四)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规定收取。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用于推动国有资本向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市级国有企业转型发展,提高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全市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国企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市级国有企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衔接协调,避免交叉重叠。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指向新设立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指弥补市级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国有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补助下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向公共预算调出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条 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收定支,不列赤字;与公共预算等相互衔接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省财政厅的部署,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结合市级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提出的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市级国有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支出项目,其中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立项依据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资金需求测算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的实施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市级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报送市级部门预算草案时一并向市政府报送编制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市国资委批复,市国资委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十五日内向市级国有企业批复,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乐山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组织收取应收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和市级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配合市财政局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审核工作,督促企业申报和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计算申报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占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用款申请,报市国资委签署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
第三十条 市级国有企业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的用途、范围、时间等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市级国有企业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向市国资委申报确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支出项目预算,并附相关材料说明,经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后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报送的调整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形成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属于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等预算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
第六章 转移支付
第三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设立对区县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的编制、分配、执行等参照市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相关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 30 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安排使用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规定,提出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要求。市国资委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资委报送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年度决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市财政局应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二十日内批复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在接到市财政决算批复十五日内批复市级国有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应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四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具体的编制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规定和省财政厅要求制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级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企业章程弥补亏损、分配利润,计算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应将市级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考核。市级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市国资委在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时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资委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四十四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市级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和个人隐瞒、拖欠、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本收益的,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由区县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乐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乐府办发〔2012〕39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