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络发言人回复称,根据《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乐府办发〔2015〕20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现已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按以下家庭类别进行申请。其中: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市中区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中等收入家庭)。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满1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消息来源:乐山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