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市“2021年乐山市食品安全检测抽检计划”的要求,截至12月6日,我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食品、糕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等14类食品共109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抽检样品中,省级抽检合格28批次,不合格9批次;市级抽检合格72批次,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犍为县罗城镇农贸市场副食干鲜摊区9号门市犍为县罗城余美和副食店销售的干山药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机构为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罗城镇农贸市场超华卤食销售的腊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机构为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峨眉山市绥山镇万年西路7幢78号峨眉山市老方干杂店销售的干山药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机构为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4、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解放街43号4栋1层43号但堂武销售的干笋子,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机构为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5、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解放街43号4栋1层43号但堂武销售的干山药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机构为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6、井研县研城镇北门综合市场内23号井研县王月宾干鲜店销售的干山药片,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机构为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7、犍为县玉津镇瑞雪村(鹭岛社区16幢1-9号)黄学东处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大肠菌群(发酵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机构为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8、犍为县玉津镇岷江北路95号鹭岛广场19-2-1号犍为县潮牛道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大肠菌群(发酵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机构为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9、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何村村1社夹江县懒猫社长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干笋子,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机构为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附件:1.省抽合格公示11.1-11.25公示
2.省抽不合格11.1-11.25公示
3.市抽合格公示11.1-11.25公示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