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委员:
您提出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加强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安全监管的建议”的提案,由我局主办,市市场监管局协办。我们已按规定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情况
(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情况。乐山市现有电动自行车30余万辆,已办理注册登记业务232580辆(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2115辆;超标电动自行车228350辆)。全市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率达到75%以上。
(二)部门联动严把源头关。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联合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川市监发〔2019〕28号)以下简称《意见》、四川省公安厅交管局下发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厅交发﹝2013﹞97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认真开展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问题全环节、全链条治理。
(三)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情况。2018年度,我局交警部门结合“双创”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随意调头逆向行驶、肆意变道、横穿马路、闯红灯,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全市共纠正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7259起,对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教育5421起;罚款处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1838起。
(四)加强路面管控,严格落实责任。我局交警部门根据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及省厅相关规定,结合乐山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相关责任人。全市公安交警大队有条不紊全面部署安排开展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确保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完善管理办法,形成长效机制。按照省交警总队的监管意见,结合乐山本地实际情况,拟定了乐山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并进一步完善。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交警支队联合新闻媒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并通过媒体、交警“双微”平台(微信、微博)和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平台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印制《致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封信》、《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新标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公告》等宣传材料分发到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和广大交通参与者手中。2018年至今,共计发放宣传资料近6万余份,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平台批量发送安全宣传短信2.8万余条,张贴宣传公告80余张,交警“双微平台”发布各类信息信息8条,传媒、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5次,切实增强了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意见》等规定。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注册,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购买保险产品。
(二)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开展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结合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路面执法,切实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通过观看交通法律法规视频、参加文明交通劝导活动等教育管理方式,督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法守规,文明出行,从而提升人民群众安全守法骑行意识。
(三)不断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分配路权,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道或非机动车道。优化交通组织,规范路口秩序,非机动车信号灯和机非交通隔离护栏,切实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谢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
2.《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
3.乐山市中心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
4.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5.致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6.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新标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公告
7.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宣传公告的微信截图
乐山市公安局
2019年8月14日
附件1
川市监发〔2019〕28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根据《标准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监管
(一)搞好生产企业摸排工作
新标准实施前,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摸排。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标准实施过渡期内严禁生产既不符合新标准又不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通过多渠道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
(二)加强认证管理监督
新标准实施后,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市(州)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共享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三)严查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监管
(一)搞好销售企业摸排工作
新标准实施前,市(州)、县(区)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组织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进行摸排和督促,引导其加强自律,在新标准实施前主动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新标准实施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
(二)加强销售企业监管
新标准实施后,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CC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必要措施,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对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查处。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
(三)严查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监管
(一)按照新标准实施注册登记
新标准实施后,各市(州)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对群众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未及时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9年10月15日前办理注册登记。10月15日(含)以后,严禁为未获CCC认证、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注册登记时,各市(州)公安部门要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销售单位和销售时间等信息,对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底白字白边线号牌,按要求录入并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电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严禁为与CCC认证信息技术参数明显不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发现与CCC认证信息技术参数明显不符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通报给当地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地要配备相应的查验工具,满足查验工作的需要,严格规范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各地要积极探索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行驶证电子化等智能化、便利化管理措施,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各项业务。
(二)强化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
新标准实施后,各市(州)公安部门要加强城区各主要路口、电动自行车通行集中路段的警力部署,加强交通高峰时段管控疏导,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鼓励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学促管”、“学罚结合”,通过集中学习、体验式教育、参加志愿劝导服务等活动,抓执法、抓教育、抓养成,推动形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严格依照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对现有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情况和相关标志标线、隔离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道路条件许可的,非机动车道要应设尽设;对非机动车信号灯缺失、损坏的,要及时增设、修复;要借鉴南宁等地经验,结合实际在交叉路口通过施划非机动车待行区等方式,优化交通组织,提高电动自行车通行效率;对侵走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要严格依法查处、教育。
四、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退出
各市(州)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会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要推动示范引领,引导快递、外卖行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专用电动自行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并按照当地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新标准实施后,快递、外卖企业应对配送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市(州)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将联合对各市(州)新标准实施工作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要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失职、渎职的,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打破地域限制,各市(州)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在销售监管、质量监督抽查、车辆注册登记、路面执法、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市(州)、县(区)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实现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跨地区、跨部门联动打击。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开展质量监督抽查。认证机构发现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将责令认证机构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指定资质,并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新标准实施中的疑义可提请上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标准解释。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时,应当与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监管机制形成联动,对同时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应当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六、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确保新标准实施后,依法依责受理处理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关线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于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存在篡改隐患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各地公安机关要引导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七、强化社会宣传引导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协调组织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宣贯实施和推广工作,通过专家解读、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强化企业自律自管自治。各市(州)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氛围。各市(州)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利用好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新标准变化内容,引导群众购买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在车管大厅、办证窗口,利用海报、LED屏等媒介对车主“点对点、面对面”的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鼓励群众尽早淘汰在用的违标车辆;城市地区要加强与传统主流媒体的合作,同时充分利用好公安交警自媒体平台,宣传新标准的同时做好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宣传;要进入快递、外卖、代驾等集中使用电动车的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农村地区要结合“畅行安全路,幸福奔小康”活动,用好村务公开栏、“农家书屋”等宣传阵地,发挥好“两员一长”宣传作用,确保新标准宣传工作在农村地区广泛覆盖。
各市(州)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以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为契机,制定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推动地方立法,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公安厅
2019年4月9日
附件2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非机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人力三轮车;
(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向社会公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八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九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条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一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登记,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成本费。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禁止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等。
第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四)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2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载1名陪护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建议对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9号《乐山市中心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办法》及《乐山市中心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中心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乐五路瓦厂坝路口以北、大竹路龙桥立交桥以南、岷江三桥以西、山龙立交以北、乐山大桥牟子路口以南、乐井路维洪寺立交桥以西、通悦路与滨江路上段交界处以南、龙游路杨叉沟路口以东、乐峨路徐浩大桥以东、大渡河大桥以北、青江新区范围内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登记工作。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中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中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客运人力三轮车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淘汰、只减不增的原则。
第五条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属于城市公共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核准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经营客运人力三轮车。
第六条客运人力三轮车实行统一营运牌证、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外观标志、统一遮阳雨篷、统一安全标识。
第七条客运人力三轮车原则上采取定期审核制度,具体审核时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逾期不参加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其经营资格,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其营运牌证。
第八条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车辆上道路行驶时,严禁加装动力装置;保持车况良好、整洁;随车携带营运证照;做到文明经营、停放有序。严格施行“单双日”营运制度。
第九条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强迫他人乘车,敲诈勒索乘客财物,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营运证照从事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取缔,暂扣无照经营的车辆。
第十一条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遵纪守法,优质服务,以及主动参与治安防范,成绩突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乐山市公安局会同市中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乐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原《乐山市中心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办法》(乐府[2008]第9号令)同时废止。
乐山市中心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乐山市中心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心城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客运人力三轮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登记工作、通行管理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并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客运人力三轮车。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客运人力三轮车擅自设置车身商业广告、车容车貌不整洁、侵占人行道、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合行政执法机制,加强客运人力三轮车的日常管理,健全有效勤务管理方式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中区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可设立服务站或服务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的管理、教育、服务、协调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第六条中心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车身采用蓝、绿两色,按蓝、绿两色施行单双日错时营运的方式。
第七条从事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条件,必须经过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共同审核通过的客运人力三轮车,方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内经营。
第八条中心城区规范管理区域内的客运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时,应做到人、车、证相符,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应符合一户一车、一人一证的规定。
第九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证照审核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客运人力三轮车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的,处以20元罚款。
(二)客运人力三轮车车容车貌不干净整洁、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客运人力三轮车擅自设置车身商业广告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人力三轮车载客不得超过2人,超过核载人数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已注册登记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上路行驶、停放时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客运人力三轮车未按规定单双日方式错时营运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客运人力三轮车违反“五统一”规定改变顶棚、围边、背心的颜色及式样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转借、挪用、涂改、遮挡客运人力三轮车号牌和营运证照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客运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第一次处以50元的罚款,依法收缴动力装置,处七日以内强制停业整顿,并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学习。第二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牌证,收缴动力装置,并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强拉乘客,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二)通过敲诈勒索乘客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客运人力三轮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其营运资格,交通管理部门收回牌证。
(一)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利用客运人力三轮车从事窝藏、销脏、运输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阻碍、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
(三)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有欺客宰客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四)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采用非法手段骗取营运资格的。
第十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无证照经营的客运人力三轮车依法予以取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扣留、没收无证照经营车辆的法律文书,并按照程序作报废处理。
第十五条对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无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的,执法人员应扣留车辆并出具凭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对扣留车辆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优质、文明、礼貌服务有突出事迹的;
(二)参与治安防范,积极举报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八条对于拒绝、阻碍或者其他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原《乐山市中心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4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川市监发〔2019〕28号),(以下简称《意见》)、《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和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四川省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问题全环节、全链条治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行为,为乐山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新标准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车辆注册登记。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杜绝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开展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取得成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强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长
副组长:左正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
王东晓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邝斌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李远杰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徐贤斌交警支队副政委
成员:非机所所长王永忠、宣法科科长韩利军、科通科科长王春林、事故科科长朱平、秩序科副科长周毅及各交警大队大队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非机动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由副支队长王东晓任办公室主任,非机所所长王永忠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项工作的日常事务,民警车柯雨、彭诗媛为办公室成员,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三、整治时间
2019年04月15日—2019年12月31日。
四、整治安排
(一)情况摸排、政策宣传教育阶段(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15日)
组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宣贯实施和推广工作,要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新标准变化内容,引导群众购买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消除群众新购买超标车后不能上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牵头领导:邝斌责任人:韩利军、王永忠、各交警大队大队长。
牵头单位:宣法科。责任单位:非机所、各交警大队。
(二)清理库存、净化路面阶段(2019年5月16日—2019年10月15日)
对群众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未及时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9年10月15日前办理注册登记。10月15日(含)以后,严禁为未获CCC认证、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各大队要配备相应的查验工具,满足查验工作的需要,严格规范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各地要积极探索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行驶证电子化等智能化、便利化管理措施,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各项业务。
牵头领导:王东晓责任人:王永忠、各交警大队分管车管工作的领导。
牵头单位:非机动车管理所。责任单位:各交警大队车管所。
(三)路面检查、政策巩固阶段(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31日)
各交警大队要加强城区各主要路口、电动自行车通行集中路段的警力部署,加强交通高峰时段管控疏导,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对违法的电“学罚结合”,推动形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严格依照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对现有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情况和相关标志标线、隔离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道路条件许可的,非机动车道要应设尽设;对非机动车信号灯缺失、损坏的,要及时增设、修复。
牵头领导:王东晓责任人:周毅、各交警大队分管秩序工作的领导。
牵头单位:秩序科。责任单位:各交警大队。
五、工作措施
(一)密切配合,加强源头管理。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环节多,特别是违法生产、销售问题长期、复杂、反复出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借势发力,以落实《意见》为契机,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区域联动,建立长效联合监管机制,聚焦重点、狠抓关键,严格依法消除源头隐患。各地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路面执法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信息,要通过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工信部门,并同步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电动自行车违法信息反馈模块。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后,要推动市场监管、工信部门抓好本地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第一案”,深挖根源、延伸治理,严格追究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严防出现“破窗效应”。
(二)多管齐下,稳妥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遍布城乡、基数庞大,涉及群体广、人员多,各地要按照“遏制增量、消化存量、严控余量”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稳妥积极解决。一是设置过渡期。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发放临时号牌。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要严格依法查处。二是推动示范引领。要联合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推动快递、外卖企业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指导快递、外卖企业加强内部教育管理,完善配送考核制度,科学发单派单,合理规定配送时间,引导安全守法文明配送。支持带牌销售、带保险销售等便民做法,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骑行人佩戴头盔。三是引导置换报废。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推动政府或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三)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管理。各地要认真依法履职,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严管通行秩序,严查无牌车辆、严处违法行为,以末端管理推动前端治理。一是严把“登记关”。要提请政府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按照新国标认真查验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严禁为未获CCC认证的车辆登记上牌;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录入系统,及时登记上牌,并上传至“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近期,部局在全国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中增加电动自行车认证信息查询功能,各地要通过输入车辆整车编码查询相关技术参数、辨别认证书真伪。二是严格秩序管控。要加大警力投入,加强路面管控,严查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鼓励建立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自动抓拍系统,运用面部识别、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加大查处力度。三是保障通行权益。要通过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分配路权,因地制宜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道或非机动车道。要优化交通组织,规范路口秩序,合理设置电动车自行车专用进口道、非机动车信号灯和机非隔离护栏,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四)广泛宣传,加强提示。各地要注重发挥宣传“软实力”,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及“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购买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努力营造守法骑行氛围。一是扩大社会影响。要联合市场监管、工信部门共同发声,广泛宣传超标电动自行车危害、后果以及政府职能部门“零容忍、严打击”的坚决态度。二是加强信用惩戒。要推动市场监管、工信部门将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三是定期曝光警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违规企业、超标车型等信息,重点宣传新标准实施后查处的第一批违法典型案例及惩处结果,提高执法震慑和惩戒力度。四是提升安全意识。要结合电动自行车牌证办理、现场执法,加强对骑行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安全守法骑行意识。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组织抄写法规、观看视频、参加劝导活动等方式,督促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自觉遵法守规、文明出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大队一是要认真开展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参加联合整治的各部门成员要高度重视,按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二是要强化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全流程管理;三是要提升意识,优化服务,采取增设上牌点,工位和工作人员等措施避免新《规范》实施后形成电动自行车上牌高峰和群众长时间排队等现象。
(二)认真履职。要根据职责任务搞好分工,确保每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责任人,件件有人抓,项项工作都能落地。路面管控和突击检查组每周五上午10时将路面查处情况报送非机动车整治办公室,确保整治的时间、措施、效果不打折扣。(报送:政务微信,非机动车管理所彭诗媛处,联系电话:0833-2446621)
(三)要严格规范执勤执法。执勤执法的民(辅)警,要严格按照公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执行警务活动执勤用语的要求,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礼貌用语。执勤中严禁与群众发生正面冲突,要坚决杜绝公安交通民(辅)警因执勤执法不规范或语言不文明等行为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遇突发事件和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参与执勤的民警要随身携带移动警务通、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全方位记录查处的违法行为,收集固定证据。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2019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