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管理,保护峨眉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机。
二、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全区域为国家依法确定公布的管制空域,未经批准禁止无人机飞行。
三、禁止无人机在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下列区域飞行
(一)寺院、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
(二)军事管理区等涉密单位区域;
(三)博物馆、索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其他禁止无人机飞行的区域。
四、在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进行无人机摄影摄像、个人娱乐等非盈利性活动的,必须经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景区发展局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并进行实名登记;
(二)按照审核同意的区域、线路、起降点、时间飞行;
(三)使用中型和大型无人机还需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和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并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五、在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进行无人机货物运输、经营性飞行活动的,除符合本通告第四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权;
(二)通过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准入;
(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通过安全评估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六、在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执行军事任务或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景区管理等其他紧急任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在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进行无人机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由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八、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片区保护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及时制止,由景区公安机关、秩序管理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