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3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乐市国资产权〔2018〕30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委〔2018〕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资产出租的原则
企业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进场交易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以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条 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广告、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下列情形除外:
(一)专门从事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租赁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四)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
(五)企业住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
(六)市政府、市国资委相关文件指定给国有或公益单位无偿使用的。
上述从事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履行的程序
(一)企业资产出租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二)企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进行资产评估。单宗账面原值超过100万元或者年招租底金超过5万元的,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单宗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年招租底金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企业三人以上组成的小组对租金进行估价或询价。
(三)企业资产出租评估或估价、询价情况应自行备案妥善保存,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作为确定招租询价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的方式
(一)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进行。其中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开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企业资产出租招租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和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业现场、报刊杂志等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下称企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
1.承租方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
2.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意向承租的;
3.资产原所属单位在改制改革中为解决职工再就业等问题将资产出租给个人或经营实体的;
4.其他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上述采取协议出租方式进行的,其出租价格应以备案的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企业协议出租事项,需向市国资委作书面报告。
第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的期限
(一)企业资产出租期满后,继续租赁的,双方可续签合同;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企业应按规定重新招租。
(二)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承租人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按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年;出租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需经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市国资委作书面报告。
第六条 企业资产出租的其它事项
(一)企业资产出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定资产出租合同,按规定履行相关权利、承担义务。
(二)企业资产出租的招租公告、招租结果等信息应在本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听取职工意见。
(三)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档案和收入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出租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四)企业资产出租期间原则上不得出售,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企业资产需经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
(五)产权交易机构应主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企业要积极配合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企业资产出租的责任追究
(一)企业及其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利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各企业集团公司不得下放批准权限。
第九条 各区、市、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