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557890/2022-00031
  • 责任部门: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日期: 2022-10-24
  • 文??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乐山高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又称农村供水工程或村镇供水工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安谷镇,下同)村社、学校、农业、林业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满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供水工程两类。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规模为1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 1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农村分散供水工程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之外的小型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区域内(安谷镇,下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管委会将管理维护补助经费、水质检测费用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管委会统一领导,安谷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一)管委会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安谷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协调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镇辖区内供水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新城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组织编制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供水保障应急预案,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监测。负责统筹做好城乡建设与供水保障工作。协调配合供水单位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供水管道铺设及穿越公路的协调和管网保护工作。


(四)产业经济发展局负责供水单位水价的指导工作。


(五)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水价的监督工作。


(六)公共服务局负责水质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学校特别是自备水源供水的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


(七)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八)财政局和新城建设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管理补助经费、水质检测费用的筹措和监管。国资办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应急管理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十)安谷派出所负责打击阻挠工程建设和维修抢险、污染水源地及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行为,指导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十一)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相关优惠政策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与农村饮水安全规划间的统筹协调工作。


(十二)高新区税务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安谷供电所等相关供电单位负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用电,并严格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其观测、计量设施等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供水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  所有权和管护主体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一)由管委会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管委会确定的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由其中出资占比最高的投资者负责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或单位(个人)投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单位(个人)是管护主体,由单位(个人)负责管理维护。


(五)由集体或群众筹资投劳为主、政府投资为辅修建的,由受益集体或群众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六)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受益户是管护主体,由受益户自行管理维护。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条  本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维护经费由供水单位承担。


农村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维护费由受益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采取特许经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管理形式,由具有条件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规定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管理,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落实水源保护责任人。


农村分散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受益户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水源被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生活饮用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会同安谷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新城建设局、应急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共服务局等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含地表水、地下水)应按水质情况采取净化消毒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PH值、浊度、消毒剂余量(原水除外)等指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供水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的要求。


新城建设局或委托第三方水质检测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分散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主体是受益户,自行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岗位定员应参照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相关规定,根据其供水规模和管理条件确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含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其中由政府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大力推行水厂自动化管理,建立高效精简的工程运行管理队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从事取水、制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经区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供区用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区供水的情况下,可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度扩大供区范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农村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分类定价。农村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协商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后,由发改部门按照水价制定程序做好工程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实行协商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提前3个月向新城建设局提出申请,并制定可靠的过渡供水方案。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工程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分局、新城建设局。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水服务办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供水服务热线和行业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用水户代表会议制度。供水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用水户代表会议,报告工程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评议。


第五章  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机制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公约等规章制度;应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应对水处理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清洗、消毒;应定期巡查水源及管网等设施,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并建立记录档案。


农村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行管理维护,可参照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  积极建立乐山高新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机制,多渠道筹集维护管理经费,管委会酌情考虑给予适当激励奖补,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乐山高新区新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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