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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