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550285/2013-00065
  •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13-03-14
  • 文??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印发《乐山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等11部委(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以及四川省民政厅等15部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印发<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1〕154号)文件精神,建立和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促进社会救助工作有序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民政局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教育局 乐山市公安局

  乐山市监察局 乐山市司法局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乐山市卫生局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乐山市统计局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2013年3月6日

  乐山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等社会救助时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一)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义务

  民政部门:是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指导县(市、区)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研发和平台建设。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信息和拥有机动车辆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研发和建设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经费和维护网络信息系统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家庭成员失业登记等信息。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出租房屋等信息。

  税务部门:根据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书面授权提供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纳税等信息。

  金融证券部门:根据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书面授权,依法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存、贷款和有价证券等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年检验照等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信息,配合民政部门计算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和领取、贷款等信息。

  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工作。

  (二)县级部门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配备和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建立信息核对系统和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受理本市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提出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申请人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章 核对标准、收入、范围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辖的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其认定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为基础,按照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执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低收入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九条 乐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可在申请政府相关社会救助时按规定程序提请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保障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确定)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所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

  1、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2、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3、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4、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的退伍费;

  (二)政府规定的奖励、荣誉津贴等;

  (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死亡(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四)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

  (六)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助学贷款等;

  (七)见义勇为奖励金;

  (八)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九)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依法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以下情况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申请低保、教育、医疗救助的家庭,其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家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如小汽车、客货车和其他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2)租住或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且其中一套面积超过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保障标准;

  (3)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医疗住院救助封顶线的。

  (4)半年内新购入3000元以上的大件商品的。

  (5)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6)个人名义拥有(参股)企业或公司的。

  (二)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救助的家庭,其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拥有机动车辆,且价值在8万元以上的,不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救助的家庭;

  (2)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不认定为廉租住房救助的家庭;

  (3)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的家庭;

  (4)城市家庭原有住房人均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控制标准的。

  第十一条 核对机构可以运用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评议公示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核对程序

  第十二条 核对机构可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获取;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获取;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分红、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获取;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获取;

  (五)实物性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获取;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以及债权债务情况等获取。

  第十三条 居民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应先由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或相关学校)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在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学校)出具委托书,委托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相关部门核对委托后,应组织核对工作人员和核对家庭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核对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对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出具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注明核对的主要项目及结果。

  调查核实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 核对家庭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身份证件、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核对家庭应当如实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核对机构(民政部门)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对需要了解核对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家庭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协助核对机构(民政部门)的调查工作。

  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家庭的书面授权书,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与核对家庭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受委托的村(社)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基础档案。

  核对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村(社)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八条 核对机构(民政部门)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核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告知委托的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

  核对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不作重复核对;超出有效期的,核对家庭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保证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加强相关部门间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共享,建立科学、客观、高效的核对信息系统和工作平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信息数据不得用于经济状况核对和专项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方面。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条 从事核对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汇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诚信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其它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

  妨碍核对工作机构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救助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相应救助,属骗取救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8月1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乐府办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乐山市县(市、区)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申请书;

  2、收入证明;

  3、乐山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表

  4、乐山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乐山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批表;

  6、乐山市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表;

  7、乐山市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况核对授权书;

  8、乐山市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况状核对审批表;

  9、核对意见书。

  附件1:

  乐山市县(市、区)城乡居民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申请书

  村(居)民委员会:

  本人现年 岁,身份证号码 ,职业 。现居住地 ,家庭户籍所在地: 。我现代表家庭申请城市(农村)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一、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的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身体状况、从事职业、收入、学生所在学校等)

  二、家庭年(月)收入情况

  (一)工薪收入: 万元; (二)经营性收入: 万元;(三)财产性收入: 万元; (四)转移性收入: 万元;(五)种植收入: 万元;(六)养殖收入: 万元;(七)林业收入: 万元;(八)财产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 万元;货币财产收入 万元;(九)其他收入: 万元。

  三、家庭财产状况

  (一)住房面积: 平方米;性质(自有、租赁、其他);

  (二)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 万元;

  (三)车辆购买价格: 万元;

  (四)其他:

  四、申请项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

  收 入 证 明

  兹证明 为我单位职工,在本单位从事 工作,月收入 元。

  特此证明

  单位电话: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此表内容受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监督;

  2、证明单位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3

  乐山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表

  
户主姓名   共同生活的

  成 员
拟申请的

  专项救助
 

  片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家庭实际

  月收入
家庭存款

  有价证券

  折算
家庭大宗财产 冰 箱: 台 空调:

  洗衣机: 台 电脑:

  机动车: 台, 购买价格: 万元;

  其他:
住房情况 廉租房 □ 公有住房 □ 私有住房 □ 无住房 □
家庭自有住房: 1、面积: 平方米; 2、面积: 平方米
住房类别 租赁 □ 自有 □ 借住 □ 其他 □
调查人

  签 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乐山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本人自愿授权:涉及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查询我家庭相关收入和财产等信息情况。

  授权人:

  年 月 日

  附件5

  乐山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批表

  
调查情况:经调查,该家庭人口 人,调查核实收入 元。

  第一次公示情况:

  第二次公示情况:

  第三次公示情况:
居委会评议意见

  经调查,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

  经办人签字: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街道、乡(镇)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县(市、区)民政局认定意见

  经审查,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附件6:

  乐山市农村居民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表

  
户主姓名   共同生活的

  成 员
拟申请的

  专项救助
 

  片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家庭实际

  年收入
家庭存款

  有价证券

  折算
家庭大宗

  财 产
冰 箱: 台 空调:

  洗衣机: 台 电脑: 台 彩电:

  机动车: 台, 购买价格: 万元;

  其他:
承包地

  自留地

  开荒地
土地: 亩 林地: 亩 山地:

  草地: 亩 果林: 亩 鱼塘:
住房情况 钢筋混凝土 □ 砖混 □ 砖(石)木 □ 竹草木坯结构 □

  其他:
家庭自有住房: 1、面积: 平方米; 2、面积: 平方米  
住房类别 租赁 □ 自有 □ 借住 □ 其他 □
调查人

  签 字
年 月 日
                   
附件7:

  
  


  乐山市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本人自愿授权:涉及低收入认定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查询我家庭相关财产、收入等信息情况。

  授权人:

  年 月 日

  附件8:

  乐山市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批表

  


  民

  委

  员

  会

  评

  审

  情

  况
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意见: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情况: 街道、乡(镇)公示情况: 县级民政局公示情况:
街道(乡镇)审核意见 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审核,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不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经审批,同意该家庭认定为农村低收入家庭。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附件9:

  核 对 意 见 书

  同志:

  我们按照《乐山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核对机构核实,你的家庭符合/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认定条件,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主要原因是:

  若你对此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调查核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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