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度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报送2015年度年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凡201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在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均须报送2015年度年报。
二、年报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年报的途径和方式:(一)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登录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网址http://gsxt.scaic.gov.cn/),输入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输入密码,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后,年报公示即完成,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未获取登录密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进行联络员备案后获取登录密码。(企业联络员备案地址:凤凰路市政务中心工商窗口);(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电子年报与纸质年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网上报送:可登录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网址http://gsxt.scaic.gov.cn/),凭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名称、经营者身份信息等验证信息登录,按照系统提示准确、完整填报并提交。2、报送纸质年报:到所在辖区工商所现场报送。
四、年报费用报送年度报告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五、未及时年报的后果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未及时报送年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年报咨询电话企业年报:0833-2428361,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年报:0833-2428334,企业联络员备案:0833-2427373。
七、年报内容的更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现年度报告内容填报不准确的,应于报告当年的6月30日前进行更正。6月30日后,年报系统的更正功能关闭。
八、企业即时信息公示义务除年报外,企业应当自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股权转让,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知识产权出质,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未及时公示的企业,由工商部门责令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逾期仍不公示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