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省工改办《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印发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2019〕18号)精神,在全市各类经济开发区、新区等特定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具有共性的前置性评估事项,由各级政府提前实施统一集中的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提供给进入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将工程建设项目由单体评估转变为区域评估、单体评价转变为整体把关、企业申请后评审变为政府提前服务,逐步解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促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二、区域范围
全市各类经济开发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三、主要任务
(一)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对区域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评估。单个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监测数据有效的可不再另行监测;监测数据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应进行补充监测。
(二)节能评价。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可落实的区域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愿开展区域节能评价。通过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分析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定时期内本区域能源消耗强度、总量和煤炭消耗总量控制目标,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各项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编制区域用能企业负面清单,以审查通过的区域节能报告取代一般企业项目节能报告,并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规定的评价范围,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建立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库。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符合要求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统一开展区域地灾评估工作。
(五)水土保持方案。纳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各类区域,由区域机构在区域“五通一平”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区域机构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区域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做到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六)防洪影响评价。根据区域所处的地理位置等情况,确需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的,将其纳入评估事项清单,统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七)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按照产业规划发展用地需要,商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考古单位对拟开发土地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为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提供依据,以便对土地开发区域涉及的地下、地面文物保护工作前期进行统筹安排,保障文物安全。
(八)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统一编制区域安全评价报告,供区域内项目使用。确需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评价的共性内容可直接引用区域安全评价结论。
(九)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通过调查摸清区域范围内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对查明资源储量的重要矿产资源,编制统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区域内的单个项目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
(十)水资源论证。根据区域所处的江河流域等实际情况,确需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将其纳入评估事项清单,统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十一)交通影响评价。根据区域道路交通等实际情况,统一编制交通影响报告。
(十二)航空限高评估。根据区域所处位置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航空限高评估的,将其纳入评估事项清单,统一编制航空限高评估报告。
实行区域评估的地区,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将相关建设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的区域评估工作。
(二)市本级管理的各类建设项目区的区域评估工作,由相关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开展区域评估和相关评估事项成果报告的审查、验收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管理的各项区域评估事项的经费保障和结算工作。
五、工作任务
(一)制定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地的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确定选择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区域和事项,确定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及职责分工。
(二)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工作。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当地政府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相关行业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科学编制区域评估结果,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时效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评估评审成果验收。专业机构编制的各专项评估成果报告,由实施区域评估的当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验收合格后,由各区域管理机构公布应用。
(四)实行评估评审成果共享。除特殊工程和重大工程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综合评估成果,不再单独编报评估评审。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报告在有效期内,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据此开展相应审批工作,并供区域内进驻企业无偿共享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强化评估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规定,制定加强区域评估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是推进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一项有效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层层压实责任,按照能评尽评、应评尽评的原则,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区域评估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牵头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主动履职,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配合,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做好区域评估相关工作,用好评估结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区域评估的相关经费保障和结算工作。
(三)加强调研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各方反馈意见,科学分析研判,积极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要结合区域评估工作,推动审批部门规范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优化服务流程。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区域评估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将区域评估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进行问责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